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442號異議人 李清正 上異議人李清正因債權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對債務人 李清源 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9日以102年度司促字第12442號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如非債務人,即無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就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之權,其理甚明。
二、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9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其聲請人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債務人為李清源,異議人李清正並非本院所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異議人自無提出異議之權自明。本件異議人既非債務人,參照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田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