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訴字第九六五號上訴人春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妹紅 被上訴人拓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崇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陸萬玖仟捌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叁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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