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更字第1號原告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源生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
徐秉義 律師被告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安憶心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0年度自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被訴上開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均諭知無罪在案,茲經原告於附帶民事起訴狀內載明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蔡子琪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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