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九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俞卉 被告康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文 被告 游森吉 原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4樓之1
李景松 范金菊 李曉菁 原住臺北市○○區○○○路○段○○○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關於「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之記載,應更正為「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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