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78號上訴人 李無惑 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即系爭地上權之權利價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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