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簡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三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二、四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偵訊中之自白。
(二)新竹市衛生局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竹市衛六字第一一一七號、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竹市衛六字第一七五七四號不法藥物尿液初步篩檢報告書二紙。
(三)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四九九號裁定。
(四)台灣新竹看守所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竹所總字第一二七二號函附之有無續繼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
(五)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