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光淵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當時美金對台幣之匯率,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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