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利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水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利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水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