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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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易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26號上訴人 孫登杉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鄭中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段中關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所核發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一二一四五號債權憑證」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所核發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一二一四二五號債權憑證」;事實及理由欄內第一段第十四行關於「96年度執字第1214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6年度執字第12142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黃國川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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