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95號上訴人 陳秀美 被上訴人 林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8日101年度上字第95號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官「徐文祥」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蘇姿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蘇姿月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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