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20號原告 蘇祐家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6,664元【物之價額2,336,664元即系爭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地土地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125,600元*(73.51+
2.93○○○區○○路○○號之房屋課稅現值(12,200+257,700),本件登記本金最高限額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