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8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席程 送達代收人 吳旻 諳前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江秋竹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江秋竹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29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989,1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