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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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號
102年度訴字第3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銘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號、102年度訴字第314號,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銘城不服本院民國102年7月10日102年度訴字第9號、第314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其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提理由書狀,經本院於102年9月6日以裁定命其應於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該裁定於102年
9月12日送達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之戶籍地,由其同居人 黃靜怡 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程式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吳芙蓉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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