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1號原告 孫登杉 訴訟代理人 邱江隆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鄭中睿 律師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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