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65號原告 鍾順興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杜怡慧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杜怡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