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被告甲○○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並經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43號減刑)│年聲減字第1743號減刑)││├──────┼───────────┼───────────┼───────────┤│犯罪日期│95年8月6日起至│95年12月18日│95年8月29日至│││95年8月8日止││95年8月30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5年偵字第18218號│96年偵字第178號│95年毒偵字第421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中簡字第3041號│96年度易字第476號│96年度上訴字第1606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1月30日│96年3月16日│96年7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中簡字第3041號│96年度易字第476號│96年度上訴字第1606號││決├────┼───────────┼───────────┼───────────┤││確定日期│96年1月2日│96年4月16日│96年8月13日│├─┴────┼───────────┼───────────┼───────────┤│附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618號(96年執減更510號│8147號(96年執減更510│11478號(已減刑)│││)│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