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8425號債權人集元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利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請提出支票號碼:SC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
三、請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支票之利息請求應自退票日起算)及利息利率(非票據關係者,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利息),並更正附表。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