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9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957號債權人 李素婷 債務人紀道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於民國72年1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萬元,約定同年3月8日還款並設定抵押權,詎債務人拒不還款,故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