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關於主刑諭知有期徒刑部分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關於主刑諭知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法官謝說容
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槍械│有一││彰│8│台│││台│││││砲管│期年││化│0│中│上7││中│上7││3││彈制│徒一│3│地│偵5│高│7│9│高│7││執1││藥條│刑月││檢│3│分│訴9││分│訴9││2││刀例│││署││院│││院││││├──┼───┼─────┼──┼─────┼─┼───┼────┼─┼───┼────┼───┤│連│有七│3│彰│3│台│││台│││││續│期年│晚間起│化│4│中│上3││中│上3││6││強│徒六│至│地│偵3│高│更4││高│更4│1│執9││盜│刑月│3│檢│2│分│㈠2││分│㈠2││3││││凌晨五時許│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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