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二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七0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00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丙○○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丙○○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多次、竊盜、贓物、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最近一次係於民國(下同)九十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甫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某時,在臺中縣市某地,竊取甲○○所有之臺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臺新銀行)現金卡一張,又於同年二月二十七日,在臺中縣○○鎮○○○路○○○巷○○號九樓甲○○姊姊住處,徒手竊取甲○○所有之中華商業銀行(下稱中華銀行)現金卡暨密碼單各一張,得手後,均供己使用,且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因甲○○前曾委託其提款而告知臺新銀行現金卡之密碼,遂連續於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同年二月一日止,即於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之時間持臺新銀行現金卡,又於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同年三月三日止,即如附表編號十二至十七之時間,持中華銀行現金卡,均至臺中縣市之自動提款機,輸入前所得知之臺新銀行現金卡密碼及中華銀行現金卡密碼,使提款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先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錢,合計共詐領新臺幣(下同)二十一萬五千元。嗣於九十二年三月間,甲○○發覺現金卡遭盜領金額,經前往銀行觀看提款錄影帶,始知悉為丙○○所盜領,而報警查獲。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丙○○對右揭時、地竊盜及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得他人之物犯行於偵訊(偵緝卷第二六、二七頁)及原審訊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於警訊、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指訴情節相符,復有臺新銀行YouBe金交易紀錄查詢二紙、中華銀行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被告所立之私下切結書、本票各一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右揭竊盜、由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由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其多次竊盜、由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竊盜、由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犯行,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竊取現金卡之目的在於冒領存款,是其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竊盜罪處斷。又被告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多次、竊盜、贓物、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最近一次係於九十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甫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二罪,均為累犯,均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其刑。
三、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有前開多項前科,素行不佳,本件行為後,雖簽立和解書及本票交付告訴人,均未依約履行。被告未舉出任何理由,提起本件上訴且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經合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顯無誠意解決其與告訴人間紛爭,犯後態度不佳,原審僅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七月,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輕為有理由,被告空言上訴雖屬無據,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上開情形、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一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附表:
時間金額卡別
一、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二萬元臺新國際商業銀行現金卡
二、同年月二十九日二萬元同右
三、同年月二十九日二萬元同右
四、同年月三十日二萬元同右
五、同年月三十日二萬元同右
六、同年月三十一日一千元同右
七、同年月三十一日一萬元同右
八、同年月三十一日一萬元同右
九、同年月三十一日一萬元同右
十、同年二月一日三千元同右
十一、同年二月一日三千元同右
十二、同年二月二十七日二萬元中華商業銀行現金卡
十三、同年二月二十七日二萬元同右
十四、同年三月三日一萬元同右
十五、同年三月三日一萬五千元同右
十六、同年三月三日一萬元同右
十七、同年三月三日三千元同右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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