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小字第219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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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張世宗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一九五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
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二分在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林佩儒
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叁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 富 煜
法官 林 佩 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黃 富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