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290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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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簡字第29023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