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小字第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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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斗小字第一二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李瑞瑋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零參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捌佰零參元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月九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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