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2年度壢簡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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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二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柒仟柒佰零伍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承皓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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