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小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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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五九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玖萬參仟陸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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