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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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28歲公設辯護人丁○○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2項加重強盜未遂罪嫌,業據共同被告戊○○、乙○○及甲○○坦承部分犯行,且被告丙○○負責開車載運共同被告戊○○、甲○○及乙○○3人及綽號「 阿豐 」、「 直仔 」之人至強盜現場,亦據被告丙○○供承在卷,並有扣案之兇器可資佐證,足認犯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4月1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丙○○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7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鳳山刑事第1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王雅苑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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