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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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2005號上訴人丁○○
乙○○
樓丙○○○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2年度重訴字第200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丁○○、乙○○之上訴利益各為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柒仟貳佰元,應各別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均未據上訴人丁○○、乙○○繳納,另上訴人丙○○○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柒佰壹拾貳萬壹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萬柒仟叁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丙○○○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有關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附理由,茲併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之。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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