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8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28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甲○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楊筑婷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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