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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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232號原告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大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4,948,08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15,1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14,11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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