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22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219號原告甲○○
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天○○地○○宇○○宙○○玄○○黃○○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a○○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複代理人 陳麗玢 律師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b○總經理)住同訴訟代理人d○○
c○○上列當事人間因申請積欠墊償工資基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原告「 黃雅惠 」之記載,應更正為「D○○」。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黃秋鴻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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