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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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63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倍嫻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竊盜案件,本院前以其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之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因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王幸華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