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87號上訴人南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京城雅典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94年度訴字第1087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7月1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4年7月21日送達與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94年8月11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