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68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2月22日執行羈押,至95年5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因強盜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被告上訴後,本院駁回其上訴,是被告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5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廖紋妤法官范清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