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重更(二)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重更(二)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更(二)字第46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4年8月1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3次延長羈押,至95年5月1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5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江國華法官楊炳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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