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16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毀損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90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16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毀損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90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