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895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佳興選任辯護人楊銷樺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佳興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佳興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於110年1月28日屆滿。
二、茲本院於110年1月18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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