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44號上訴人法智特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雪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一生醫科技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2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全部上訴,就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人民幣15萬3000元,以起訴時106年11月17日人民幣兌換新臺幣匯率為1比4.597換算,為新臺幣70萬3341元(計算式:153,000×4.597=703,34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565元;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人民幣10萬2000元,以提起反訴時107年5月22日人民幣兌換新臺幣匯率為1:4.683換算,為新臺幣47萬7666元(計算式:102,000×4.683=477,66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
從而,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新臺幣1萬9335元【計算式:11,565+7,770=19,33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