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32號原告 張雅晴 被告 曹燕銘
林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9,125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827.6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500元=2,069,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蓉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