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70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宛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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