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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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00號上訴人 顏成俊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30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黃沛文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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