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2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5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撤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24號上訴人 畢長樸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 律師
謝政義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撤職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2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
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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