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64號聲請人 洪志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及提出聲請狀繕本。
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及提出聲請狀繕本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