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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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所有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63號原告 張錦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秀蘭 等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4,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之1,000元,尚應補繳5,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