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4號
調解筆錄原告 張文竑 被告 許銘值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4號因102年度審易字第
20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上午9時43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游步遠朗讀案由
原告張文竑被告許銘值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張文竑被告許銘值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表示歉意。
二、原告表示願意寬恕被告之行為。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張文竑被告許銘值調解委員游步遠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