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26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許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捌仟零叁拾柒元,及其中陸萬玖仟壹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貳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其中壹拾萬零柒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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