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65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重一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與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6,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及提出起訴狀繕本7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