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4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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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3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居留事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40號抗告人 林綴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居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4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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