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1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6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17號原告興日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秀慧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蔡志瑋 會計師
廖致翔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何瑞芳 (局長)訴訟代理人 許瓊尹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4年1月8日上午11時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許瑞助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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