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58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坤霖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3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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