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7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人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鴻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查本件相對人鴻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89年度裁全字第1781號裁定准予在案。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鴻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於一定期間起訴。惟相對人鴻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件假扣押之原因事實,業依督促程序請求聲請人應支付自助餐消費債務共新台幣(下同)514,208元,此業經本院89年度促字第20687號裁定命聲請人給付相對人鴻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514,208元及其利息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查閱屬實。是相對人鴻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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